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額:逾期出資及未履行出資部分的滯納金和本案訴訟費,共計106,252,287.81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本訴訟事項尚處于一審判決上訴期內,本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暫無法判斷對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潤的影響。
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橡膠”)就與海南華陽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陽”)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一審已判決,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本次訴訟和判決進展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海南橡膠就與海南華陽股東出資糾紛一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海南華陽實際出資額并判令海南華陽向海南橡膠承擔逾期出資及未履行出資部分的滯納金和本案訴訟費,共計106,252,287.81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相關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的《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41)。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1.確認被告海南華陽沒有按照海南華橡實業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4日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認繳出資額,其中實繳出資額62,747,230.05元,未繳出資額1,090,747,769.95元。
2.被告海南華陽向原告海南橡膠支付因逾期繳納出資5,200萬元產生的滯納金119,383.33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3.被告海南華陽向原告海南橡膠支付因逾期未繳出資1,090,747,769.95元產生的滯納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滯納金,以1,090,747,769.95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滯納金,以實際未完成出資額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認繳出資額足額繳納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4.駁回原告海南橡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3,061.4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78,061.44元,由被告海南華陽負擔122,406元,原告海南橡膠負擔455,655.4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1.目前該訴訟事項尚處于一審判決上訴期內,本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暫無法判斷對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潤的影響。
2.公司將按照分階段原則持續披露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相關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披露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1月30日
證券代碼:601118 證券簡稱:海南橡膠 公告編號:2021-084
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額:9,206,050元及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債權實現費用。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本訴訟事項尚處于一審判決上訴期內,本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暫無法判斷對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潤的影響。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澄邁縣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澄邁支行”)訴被告海南海膠閩星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星公司”)、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海南橡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一審已判決。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本次訴訟和判決進展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因公司擔保的參股子公司閩星公司在農行澄邁支行的債務未及時償還,原告農行澄邁支行向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閩星公司償還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及相關利息和罰息;請求判決確認海南橡膠對閩星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決海南橡膠和閩星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評估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債權實現費用。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相關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的《關于公司擔保事項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78)。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1.被告閩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尚拖欠原告農行澄邁支行的借款本金9,152,206.62元及其利息53,843.38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復利,已計至2021年10月18日止;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則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付);
2.被告海南橡膠對被告閩星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保全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閩星公司和海南橡膠共同承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農行澄邁支行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42.35元,由被告閩星公司和海南橡膠共同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1.目前該訴訟事項尚處于一審判決上訴期內,本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暫無法判斷對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潤的影響。
2.公司將按照分階段原則持續披露本次訴訟的進展情況,相關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的披露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1月30日